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告 楊閎羿 被告 許哲維 追加被告 陳禮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6,149,000元,並繳納裁判費61,885元。嗣為訴之追加,請求撤銷被告及追加被告間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行為,並塗銷該移轉登記,因該不動產之價額,顯然多於原告主張之債權數額,故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低者即6,149,000元核定。而原告為追加後,各該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而為12,2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之裁判費為120,240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應就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之規定,扣除已繳納之61,885元,原告尚應補繳58,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變更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