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11號抗告人 蘇清中 相對人 賴克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2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112年度司票字第320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3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並補正抗告狀簽章,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8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