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金信榮企業有限公司、 陳國榮 、劉佳儀(原名 劉寶秀 )、 陳國照 、 陳國基 、 陳鍾久妹 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