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告 林玉娟
被告 朱玉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前段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之記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546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