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告 林玉娟

被告 朱玉豔

盧博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前段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之記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546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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