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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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告 陳永家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

被告 邱紹平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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