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告 陳永家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
被告 邱紹平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