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896號債權人 葉淑貞 債務人 王霖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王霖峻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320萬元,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然就債權人提出之本票觀之,僅能釋明有270萬元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其餘50萬元債權之釋明文件,上開裁定業於111年6月30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據補正,是本件逾270萬元請求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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