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豊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麗燕 、 黃國珍 、 黃珍萍 、 劉宇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5,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