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智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2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商品品名、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智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77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7月25日確定,104年7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拉拉熊商標原子筆等物(詳102年度保管字第247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梁智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7791號為不起訴處分,於
102年7月25日確定,並於104年7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而被告前開遭查獲違反商標法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仿冒如附表「受侵害商標」欄商標之商品,均經鑑定,確認屬侵害如附表「受侵害商標」欄內商標之商品,此有各該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資料檢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臺中分隊保二(一)【二】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4、28至29、37至46、49至52、54、56至60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沒收,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附表:
┌──┬──────┬──────────────────┐│編號│受侵害商標│商品品名、數量│├──┼──────┼──────────────────┤│1.│拉拉熊│原子筆49支│││├──────────────────┤│││立可白7個│││├──────────────────┤│││筆盒2個│││├──────────────────┤│││筆記本7本│││├──────────────────┤│││印章24個│││├──────────────────┤│││印泥6個│├──┼──────┼──────────────────┤│2.│HELLOKITTY│鉛筆2支│├──┼──────┼──────────────────┤│3.│美樂蒂│貼紙1張共10枚│├──┼──────┼──────────────────┤│4.│迪士尼│貼紙4張共20枚│││├──────────────────┤│││書包2個│├──┼──────┼──────────────────┤│4.│ 喜羊羊 │書包2個│││├──────────────────┤│││貼紙4張共34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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