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式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377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式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式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
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鄭式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傷害│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1月3日│105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241號│年度偵字第27889號│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66號│107年度交訴緝字第12號│107年度訴字第15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11月1日│108年1月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66號│107年度交訴緝字第12號│107年度訴字第15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12月3日│108年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2經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編號3、4經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8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編號3、4經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