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江仕惶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私立中興文理短期補習班、十全贏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十全贏英語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