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丙○○、乙○○、甲○○、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