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莊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1,291元,及其中65,739元,自民國110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莊志成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