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件所示重利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示時間犯重利等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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