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837號

原告 姜郁綾

被告 蔡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7法庭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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