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837號
原告 姜郁綾
被告 蔡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7法庭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837號
原告 姜郁綾
被告 蔡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7法庭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