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務人 曾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3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曾志傑於民國000年0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52,394元(含本金49,944元、利息2,450元)及其中49,944元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㈣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非
商務卡之電催資料影本各1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2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3年度司促字第243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49,944元曾志傑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