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證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偽證等罪,經最高法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文書│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已執行完畢)││├────────┼──────────┼──────────┤│犯罪日期│89.5.30│89.12.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89年偵字第5464號│91年偵字第24032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0年易字第1304號│93年上訴字第1466號││實│││││審├──────┼──────────┼──────────┤││判決日期│91.1.16│93.11.18│├─┼──────┼──────────┼──────────┤││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0年易字第1304號│94年台上字第5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2.25│94.1.27│├─┴──────┼──────────┼──────────┤│備註│彰化地檢│臺中地檢│││91年執字第914號│94年執字第2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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