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讓與抵押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神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與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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