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長宏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5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長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長宏(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國111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35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本院卷第7頁至第17頁),僅空泛記載「判太重」乙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惟此程序上之欠缺係屬可補正之事項,且未經原審法院命為補正,爰依法裁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期未向本院提出書狀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將由本院依法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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