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除字第54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3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司催字第13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8年度審除字第5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峰展實業有限│臺灣銀行鳳│000000000│22,777元│98年1月17日│0000000││││公司│山分行││││││├──┼──────┼─────┼──────┼────────┼───────┼──────┼───┤│002│ 蔣雪麗 即 尚景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48,139元│98年1月10日│0000000││││企業社│業銀行 鳳松 │9││││││││分行││││││├──┼──────┼─────┼──────┼────────┼───────┼──────┼───┤│003│ 楊輝正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19,134元│98年1月5日│0000000│││││業銀行 鳳山 │││││││││分行││││││├──┼──────┼─────┼──────┼────────┼───────┼──────┼───┤│004│ 陳重 即 義順 企│玉山商業銀│000000000│88,570元│97年12月31日│0000000││││業社│行 後庄 分行││││││├──┼──────┼─────┼──────┼────────┼───────┼──────┼───┤│005│業偉實業股份│台灣土地銀│000000000│1,394,663元│98年1月25日│0000000││││有限公司│行大樹分行││││││├──┼──────┼─────┼──────┼────────┼───────┼──────┼───┤│006│業偉實業股份│台灣土地銀│000000000│1,286元│98年1月25日│0000000││││有限公司│行大樹分行││││││├──┼──────┼─────┼──────┼────────┼───────┼──────┼───┤│007│ 楊景戎 即 進偉 │台灣土地銀│000000000│1,723,214元│98年1月25日│0000000││││企業社│行大樹分行││││││├──┼──────┼─────┼──────┼────────┼───────┼──────┼───┤│008│武成鍛造有限│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45,864元│97年12月15日│0000000││││公司│業銀行北鳳│││││││││山分行││││││├──┼──────┼─────┼──────┼────────┼───────┼──────┼───┤│009│廣豐特殊鋼有│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32,687元│98年1月18日│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 岡山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