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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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0號被告甲○○23歲民
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伍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2月1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蔡仁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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