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史冠智
被告 賴銘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5號詐欺等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由被告提起上訴,原告於刑事第二審程序,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因被告於本院刑事第二審程序中撤回其上訴,刑事審判程序因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
法官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