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史冠智

被告 賴銘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5號詐欺等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由被告提起上訴,原告於刑事第二審程序,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因被告於本院刑事第二審程序中撤回其上訴,刑事審判程序因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

法官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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