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吳禹萳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 塩俊誠 、 塩云杉 、 羅俊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原所有權人為被繼承人 羅進利 。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羅進利之繼承系統表,及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羅進利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函。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確認是否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1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