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吳禹萳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 塩俊誠塩云杉羅俊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原所有權人為被繼承人 羅進利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羅進利之繼承系統表,及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羅進利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函。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確認是否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1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