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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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23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山海陸營造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