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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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陳榮秋 即財團法人 陳清波 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財團法人陳清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陳清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修訂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為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基金會之章程訂定於民國86年,自89年第一次修訂迄今13年,本基金會業務及所從事之公益活動,皆隨時代之需求而有所調整,原捐助章程第2、6、9、17條即有修訂之必要,爰提出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該財團法人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101年9月12日臺社(四)字第1010171066號函、法人登記證書(以上均影本)等件,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變更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章程部分,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前揭函文同意變更在案,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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