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0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聶自強
       莊世暐
被   告  楊春泉 (已歿)
       賴賜祿 (已歿)
       蔡林嬌 (已歿)
       賴林金花 (已歿)
       劉騫 (已歿)
       賴友裕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準此,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
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
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21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6日具狀對被告楊春泉、賴賜祿
、蔡林嬌、賴林金花、劉騫、賴友裕(下稱被告6人)提起
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所蓋收狀日期戳章
在卷足憑。惟被告6人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有本院依職權
查閱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業
於起訴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該項欠缺屬不能補正之事
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政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