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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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0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吳冠霖
被移送人   楊淑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8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563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吳冠霖、楊淑嵐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冠霖、楊淑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14日1時53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本件移送要旨略以:被移送人吳冠霖、楊淑嵐因意見不合產
生糾紛而互毆,案經民眾報案,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局派員到場處置。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冠霖、楊淑嵐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毆打部位翻拍2張。
四、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查被
移送人吳冠霖、楊淑嵐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核均係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
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淳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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