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350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債務人 徐毓揚 即 張梅蘭 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洛揚 即張梅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張梅蘭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遲延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