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芬鶯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珠王中禹 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七七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仟柒佰肆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計算式:145,000元x〈53+105〉平方公尺+588,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捌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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