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
原告 吳吉平 即祭祀公業 吳泰伯公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黃揚名 律師複代理人 王森煥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 葉清華 律師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