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17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零壹拾叁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