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23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育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如初犯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年內再犯者,依法應為追訴處罰,同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育附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毒聲字第8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3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5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3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
7年1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且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罪與本罪之罪質相同,顯見被告主觀上具有特別惡性,對刑罰之反應力亦屬薄弱,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四、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仍不思徹底戒毒,竟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未能省思施用毒品所造成之危害,戒毒之意志不堅,實應予譴責。惟念其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再者,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勉持之經濟狀況、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832號被告林育附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育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3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其仍不知警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7月4、5日之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吸入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8日18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發現其為毒品通緝犯,帶回警局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育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8年7月23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D10815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毒品案嫌疑人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尿液代碼:D108153)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有於採尿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育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檢察官呂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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