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債權人甲00000000上列債權人甲00000000因與債務人乙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00000000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限制出鏡行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陳振泰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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