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重義
周錦樹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重義、周錦樹因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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