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瓊月選任辯護人黃柏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75、67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瓊月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瓊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裁定羈押禁見。嗣於110年12月8日裁定自110年12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1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情狀仍存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鴻均
法官黃俊偉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施人夫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