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3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368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388號裁定駁回,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駁回裁定及補正裁定已分別於108年7月8日、同年7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案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胡方新法官陳秀媖法官王俊雄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