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 陳進修 法定代理人 郭香君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被告 陳仲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請求賠償機車修理費新臺幣13,150元,惟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原告機車毀損並非因過失傷害所生之損害,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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