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8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錦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富茂開股份有限公司、 謝玉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所附之支票(支票號碼:EU0000000、EU0000000)發票人均非債務人謝玉環,請釋請求債權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