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懷熙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貳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貳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懷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4年度毒偵字第4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320公克、驗餘淨重0.0299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份,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