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88號
原 告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9,28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