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原告 林金鳳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余忠慶
余忠男 余良德 李秀美 李美英
李嘉明
余月珠
余良賢 李良妹 余貴美 余金妹
余三妹 余良行 李美鳳 余香妹 李美珠
李玉美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月春 受告知人 余忠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一點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因本院依職權函查結果,本件被告之被繼承人 余東海 尚有繼承人 李春芳李秋香 ,應再開辯論。茲因本件被告適格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以書狀確認是否追加被告(書狀請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到院),並補正全體被告之最新繼承系統表,暨追加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被告即不適格,本院將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施伊玶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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