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仙影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鍾晴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