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5號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戊○○、丙○○、己○○、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67,935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以利上級審審理。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