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1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6、7月間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37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已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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