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41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培桓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9104號、113年度偵字第51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培桓於民國113年3月初某日,經由通訊軟體TELEGRAM(別稱「飛機」,下稱飛機)中之「偏門工作群」群組認識飛機暱稱「財來」之人(下稱「財來」),招募被告為其工作,負責依其指示至指定之路邊草叢、變電箱等隱蔽處所拿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再依其指示前往指定之ATM領取其所指定之款項後,將所提領款項連同提款卡放回上開地點之「車手」工作,約定被告可獲得提領金額之10%為報酬。謀議既定,被告即與「財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被告聽從「財來」之指示,至路邊草叢、變電箱等隱蔽處所拿取裝有上開金融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於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至附表所示之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再將提領完畢之提款卡及提領金額放回上開取得提款卡之處所,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明定。從而,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359、37896、41603、46578號),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43號、第3501號、第3131號案件審理,業於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審理期日之刑事報到單、審理筆錄在卷可查。茲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43號、第3501號、第3131號為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該追加起訴係於113年11月29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6日中檢 介賢 113偵49104字第1139147484號函文上所蓋印之本院收文戳可考,可見檢察官係於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方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附表編號告訴人詐術匯款時間匯(存)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被告提領款項時間、地點、金額1 侯温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暱稱「JoseCarlosRiveraCabana」、LINE暱稱「 楊靜鈴 」、「專員: 吳亦茹 」之帳號,向侯温蘋佯稱:其出售之商品在賣貨便平臺無法下單,要轉帳做反金融詐騙認證云云。113年3月25日20時45分許4萬9985元 江貞吟 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3月25日20時48分許至21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ATM,接續提領3萬元、3萬元、1萬9000元、3萬元、5000元。2 黃琪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暱稱「 吳欣梅 」、LINE暱稱「 珮玲 」、「7-ELEVEN線上客服」、「李專員」之帳號,向黃琪媛佯稱:其出售之商品在賣貨便平臺無法下單,要轉帳做認證云云。113年3月25日20時47分許2萬9985元江貞吟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3月25日20時48分許至21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ATM,接續提領3萬元、3萬元、1萬9000元、3萬元、5000元。3 陳詩昀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暱稱「BadaroudiniAnass」、LINE暱稱「 陳曉蕾 」、「蝦皮客服」之帳號,向陳詩昀佯稱:其出售之商品在蝦皮平臺無法下單,要轉帳做身分驗證云云。113年3月25日20時52分許3萬4034元江貞吟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3月25日20時48分許至21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ATM,接續提領3萬元、3萬元、1萬9000元、3萬元、5000元。4 簡銘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 鄭惠文 」之帳號及虛偽之「富邦金融專業借貸服務商」網站,向簡銘宏佯稱:可協助辦理貸款,但要先匯款測試帳號是否正確云云。113年3月25日21時16分許1萬元江貞吟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3月25日21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ATM,提領1萬元。5 陳紫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暱稱「陳莉莉」、LINE暱稱「珮玲」、「7-ELEVEN線上客服」之帳號,向陳紫楹佯稱:其出售之商品在賣貨便平臺無法下單,要轉帳簽署三大保證云云。113年3月26日22時37分許2萬123元 葉曉琪 名下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3月26日22時38分許至22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光大店之ATM,接續提領1000元、1萬9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