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甲○○因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性自主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七罪│有期徒刑5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間某起至102│①101.12.12、│102.12.25│││年2月間某日共七次│102.01.17│││││②101.12.26││├────────┼──────────┼──────────┼──────────┤│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639號│第5532號│第5532號│├─┬──────┼──────────┼──────────┼──────────┤│最│法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5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41、│105年度上易字第541、││實│││548、549、550、551、│548、549、550、551、││審│││552號│552號││├──────┼──────────┼──────────┼──────────┤││判決日期│102.12.31│105.12.29│105.12.29│├─┼──────┼──────────┼──────────┼──────────┤││法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案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5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41、│105年度上易字第541、││定│││548、549、550、551、│548、549、550、551、││判│││552號│552號││決├──────┼──────────┼──────────┼──────────┤││判決│103.02.05│105.12.29│105.12.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2348號,判決應執行│第1599號(即彰化地檢│第1599號(即彰化地檢│││有期徒刑2年(即彰化地│106年度執緝字第823號│106年度執緝字第823號│││檢103年度執助字第139│)│)│││號,已入監執畢)├──────────┴──────────┤│││編號2~3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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