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鵬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於99年6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及於民國99年9月2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玆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受刑人張志鵬確於100年9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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