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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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6號
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恩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恩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柒佰伍拾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