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3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