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桃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吳貴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8月22日德警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貴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8月8日9時10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桃園市立圖書館)。
(三)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大聲
咆嘯,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警員職務報告。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
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
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為警察獲後坦承
被移送行為,態度尚可,以及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
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