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1)聲請人之戶籍登記謄本。
(2)第四順位繼承人除戶登記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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